宋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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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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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要约收购好不好

作者:宋强强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8次举报


全面要约收购好不好


    全面要约收购是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所谓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制度安排,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强制要约,是指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美国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部分自愿要约的收购制度,而英国采用的是全面强制要约制度。


   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国内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都进行了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即:


    1、自愿要约,即收购方自愿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2、强制要约,即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为保证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性的向全体股东发起要约收购的义务。


    同时《管理办法》对豁免全面要约义务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收购人持股超过30%而又不符合监管部门豁免的情形,则必须向全体股东发起全面收购的要约。


   《管理办法》还针对国内股权分割的市场现状,明确提出了分类要约的操作方式,即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规定了不同的要约价格确定方式,从而使要约收购在国内证券市场具备了可操作性。


本人具有多学科教育背景,西安石油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某检察院检察官,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八年,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经济犯罪、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