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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北京XX公司、绵阳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谢蕊忆|时间:2020年08月03日|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绵阳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8)川07民初298号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XX公司,住所:绵阳XX灵创孵化器北京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绵阳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陈XX 判 员  周XX 判 员  B人民审判员  唐秉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法官 助理  胡大利书 记 员  何悦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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