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涉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部分借款是为了用于吴XX、王XX购买房屋,吴XX与千XX之间有大量转账,王XX通过其个人账户归还李X 20万元,且王XX也曾经为吴XX之需对外借款。故王XX关于其不知晓吴XX与李X的经济往来的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吴XX、王XX的再宙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XX、王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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