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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净身出户或少分财产的9种情形

发布者: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000人看过


       法律上规定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共有 9 种(包括补偿的情形),分别如下:

第1-3种情形

  协议约定财产不分或是少分(3种),协议约定包括:婚前协议、婚后协议以及夫妻间的赠与协议。

  婚前协议。婚前协议顾名思义就是结婚前签订,但它的核心不是约定,婚前的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它最重要的是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谁,建议可作以下核心的约定:

  1、婚后收入: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或劳务收入等。

  2、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这一方,比如房产的租金、或是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以及分红归属于股权所有者这一方。

  3、婚后可能取得的其他财产的归属。比如婚后获得的一方父母的赠与或是继承的财产,归属于受赠方或是继承方个人。

  婚内协议。婚内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在结婚后签订的协议。它主要的内容是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或收入归谁所有,与婚前协议有部分内容有可能是重合的。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婚前+婚内的财产有四种约定方式:

  1、婚前+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

  2、婚前+婚内财产归共同所有,你的是我们的,我的也是我们的;

  3、婚前+婚内财产部分各自所有;

  4、婚前+婚内财产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间的赠与协议。夫妻间赠与协议,是指将夫妻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给另一方,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在赠与房产时,如果房产没有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予的,所以,我们应该进行如下操作,防止另一方反悔:

  1、赠与协议一定要做公证,否则对方可以撤销,把赠与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2、直接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为了防止对方反悔也可以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且夫妻间赠与房产税费也很便宜。

第4种情形

  转移、隐藏财产时的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情况下,对于要求少分或不分的一方来讲,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主对于共同财产有以上的行为,不同的财产举证的内容不一样,需要在个案中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何调查取证,如何举证证明。

第5种情形

  一方有过错行为,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时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在财产平均分割的基础上,要考虑有无过错,来确定最终的分割结果。

第6种情形

  “家庭主妇”的补偿权。此处的“家庭主妇”主要指的是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当然也有可能指男性。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补偿的数额需要在个案中根据,付出时间的长短,自己牺牲事业的结果,家庭的收入,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等因素综合去判断。当然,在实务中,还有一处情况,即一方离婚时如果生活困难,另一方是有帮助义务,这里面也包括经济上的帮助,或是房产的居住权等,实际上在平均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另行对生活困难方进行帮助。

第7种情形

  父母出全款购买房产的分割。

  此种房产首先指的是结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原则上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但上种财产特殊,即使婚前取得也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向对方进行任何补偿。但是在实务中有两个关键条件一定要同时满足:一是父母必须出全款,贷款买的不行。二是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房产证上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父母应保留好相应的出资凭证,建议最好用父母的银行卡直接付给开发商,并将银行回单保存好。

第8种情形

  出资来源系一方婚前财产或是父母部分出资财产的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财产形成的时间,登记的名字,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出资的来源,如果不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夫妻的收入,则在分割时,可予以考虑向出资方倾斜。

  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父母部分出资或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的,虽然这类财产形成于结婚后,但离婚分割时,法官往往不会完全平均分割,要考虑出资的来源,会给该方适当多分,但具体的比例和结果,在个案中差别会比较大,有些会考虑本金,有些会考虑本金加增值,还有些直接确定一个新的分割比例等。

第9种情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就是你即使在婚内接受父母赠送的财产或是继承的财产,只有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为个人财产。

  如何规定呢?对于赠与的财产来讲,需要由赠与人与接受人间写个赠与协议,明确说明将财产只给自己的子女一人,与其配偶无关,再由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理论上来讲是不需要配偶签字的,只需要父母与子女方签字。

  对于继承的财产来讲,需要父母写一份遗嘱,明确说明该财产只给自己的子女与其配偶无关,再由立遗嘱人签字,当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目前的形式有六种,每种都有具体的形式上的要求,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去满足就可以了。


  综上,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为原则,但如果有以上九种情形时,是有例外的。当然,离婚并不是单纯的数学题,不是斤斤计较的交易,它还综合了情感、道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习惯,应该在每个案件中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同时,感情上受伤害的一方,也要理智的提财产上的要求,必竟法律也不能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幸福,真正的幸福要靠双方共同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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