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2012年8月21日,原告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开设账户并使用完好。直至2018年5月29日,原告接到工行客服电话(95588),询问原告是否持有案涉银行卡以及是否有境外大额消费,方才知晓原告在被告处开设的银行卡被盗刷。原告随即在资中、成都两地的ATM存、取款,并先后在资中、龙泉驿区报警。经原告在被告处查询交易记录,显示盗刷金额共计109,939.66元,交易地点为境外。
2、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为伪卡交易,原告在本案中无过错,被告应对伪卡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应在原有存款余额范围内向原告履行主给付义务,提供现金支取、消费结算和转账汇款等服务。同时,本案系原告依其与工商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第三人盗刷原告银行卡虽有牵连,但两者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适用“先刑后民”。
3、针对银行卡盗刷,首先,应及时报警,并与发卡行取得联系;其次,去附近的银行或ATM机,用案涉银行卡进行交易(如存取款),并保存交易凭据;再次,在银行卡被盗刷后,与银行现场交涉、持卡进行交易时可以拍摄视频等,以便在后期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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