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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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代理词

作者:胡利琼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6次举报

周某某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代理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望能被采纳。

一、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水泵款1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被告方提出本案系代销关系,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本案事实。

代销合同的定义是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对代销货物没有所有权,其本质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本案中,从“发货清单” 可以看出原告销售给被告的水泵均是标明价格被告也相应的支付大部分水泵款不存在被告所说的由被告销售完水泵才支付原告水泵款,并且本案中原告也没有支付任何劳务报酬给被告实际上被告系经销商,经销关系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关系,其通过差价获取利润商品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风险也应随着转移因此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

2、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水泵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水泵,原告并按约将水泵供给被告,每次发货原告均向被告出具销货清单,并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发货清单”也是经过被告确认后由被告签字。经被告确认后,被告尚欠原告水泵款16811元,在原告妻子多次催要下,双方曾至砚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的水泵款,并给原告写下“欠条”,欠条载明尚欠原告12800元水泵款,并承诺2017年2月份还清,后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不支付水泵款,原告的妻子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下的水泵款,因被告不支付水泵款,于2017年3月19日被告还与原告妻子因水泵款发生争议至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被告甚至将原告妻子打伤。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发货清单及欠条足以证实,原告已经按约定向被告交付水泵,但被告拖欠原告水泵款1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以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剩余水泵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供给被告的水泵符合质量约定。

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发货清单、销货清单及货运单据”,可以证实原告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就给被告提供水泵,每次原告给被告发货均是由被告自己提货,在其提货时已经进行现场验收,并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货清单”中已经被告签字确认,该《发货清单》中明确了名称(即水泵的型号)、数量等,由此可以证明,被告是在对货物名称(即水泵的型号、数量、及水泵的质量确认无误后,才签字确认的。因此被告提出原告的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事实情况。  

同时,根据《合同法》158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被告自收到水泵已经长达三年之久,在这三年多,原告也曾多次到被告家追要水泵款,但每次追要水泵款,被告均未提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还给原告打了“欠条”,被告在打欠条时,也未提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现被告才提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常理,因此其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的,应视为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水泵符合质量约定。

2、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水泵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供给被告的水泵,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且具有商品名称即“凯石商标”,并且有生产厂名“即河北凯祥泵业有限公司”,有出厂的编号,因此原告销售给被告的水泵是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质量合格的产品,被告应支付剩余水泵款。

三、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告购买的水泵是由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凯翔泵业经营部”供给,而原告周某某系该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凯翔泵业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因该经营部已注销,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该经营部的债务、债权就应由经营者承担和享有,因此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原告将水泵送至被告,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且签署了“发货清单”,已经满足了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告以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水泵款,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法庭考虑本代理人的上述意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依法采纳。

                  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 胡利琼律师

                        2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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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