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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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杨某某民事答辩状

作者:胡利琼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93次举报

答辩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xx日生,文盲,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连城镇平山村民委凉伞树小组xx号。 

被答辩人邓某某,男,瑶族,1965xx日生,农民,小学文华,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下金厂乡金厂村委会上金厂村xx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并没有合伙做工程,不存在合伙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雇工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合伙关系。

20161120日,答辩人杨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答辩人承包修建位于砚山县维摩乡田冲和绿塘子之间的乡村道路及水沟工程,答辩人负责支砌石头,合同协议书上也只有答辩人杨某某一人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答辩人将工程承包过来后,答辩人并雇请被答辩人邓某某来帮其施工,被答辩人也找了一些工人一起帮答辩人支砌石头,由答辩人支付工钱,工人的工资是以支砌石头的长度计算(25/米计算),包括被答辩人的工钱也是按照25/米计算,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没有存在合伙做工程,更不存在签订合伙协议一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签订合伙协议。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雇工关系

    答辩人承包砚山县维摩乡田冲和绿塘子之间的乡村道路及水沟工程后,从开始施工至工程完工并经验收,所有工人的伙食开支及工人工钱都是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并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并且被答辨人夫妻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另算工资的,被答辩人已从答辩人处领取工钱共计18002元,并有相关的领条为依据,并且答辩人已经与案外人李某某等确认整个项目工程的工程款,发包方前期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只有余款121445元未支付。而被答辩人在发包方支付前期工程款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又提出与答辩人存在合伙关系,要求对所剩下的余款进行均分,不符合情理。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属于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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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