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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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王某被围殴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作者:胡利琼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68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1日晚23时许,王某1(未成年人)和李某1、王某2送同学盘某1、李某2二人回家,在回家途中遇到了黄某、盘某2、温某,后双方发生争执,温某先动手殴打李某1,黄某、盘某2二人用拳、脚及瓦片一起殴打王某1,王某1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向黄某、盘某2二人刺了数刀,黄某被刺中左侧股动脉血管,致当场死亡,盘某2被刺中腹部、左肩部、左膝部,后经鉴定盘某2的损伤为重伤。检察院指控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胡利琼律师作为王某1的辩护人参加诉讼。

【辩护意见】

本案中,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某1(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王某1(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理由及意见:

一、王某1系未成年人,并且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王某1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案发前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表现,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其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王某1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重伤,依法应当对王某1减轻处罚,王某1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从王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可知,案件发生时,王某1面对的是被害人黄某、盘某2两人拳脚围殴,并且被害人黄某、盘某2两人手中持有瓦片,两人用瓦片不断击打王某1头部,被害人黄某及盘某2不依不饶的对王某1进行殴打,王某1无奈拿出刀,想要阻止被害人等的侵害,最终导致了被害人黄某被刺中左侧股动脉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身亡,盘某2重伤。王某1是在自己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进行反抗是人的本能反应,辩护人认为王某1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理由如下:1、防卫的正当性。防卫的起因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王某1与被害人黄某、盘某2没有任何过节,被害人黄某、盘某2对王某1围殴,王某1意识到自己如果不及时阻止,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王某1迫于无奈进行了反击,王某1的伤害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是正义的,合法的,防卫正当。2、目的合法性。王某1防卫的对象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采取的,其目的就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3、防卫时间。防卫行为的实际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且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4、主观表现。首先本案中王某1拿出刀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等的侵害。其次,王某1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本案造成重大损害导致被害人黄某死亡、盘某2重伤,王某1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其本人对于被害人黄某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综上,王某1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王某1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黄某、盘某2等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一方无故先动手殴打王某1等人,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黄某、盘某2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及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罪名量刑部分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所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对王某1应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王某1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黄某家属损失。

王某1在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至法庭审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王某1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罪名量刑部分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同时,案发后,王某1系未成年人,自己没有财产,其父母也是老实本分的农民,但仍积极筹措4万元资金赔偿受害人黄某的家属,可见王某1及其父母能够积极赔偿,赔偿诚意是真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部分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所述,王某1系未成年人;其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王某1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考虑到王某1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庭对王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王某1及其监护人承担90%的责任。

【案例评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客体系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主体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其中,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亦即说,有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犯罪主体。此外,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其中,“明显”二字主要表现为: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系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系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系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即造成重大损害。综上,未成年人被他人围殴,使用管制刀具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该防卫程度已超出一般伤害的不法侵害的强度,因此,行为人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对方多人对其围殴期间,行为人取出携带防身的刀乱刺,导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虽然行为人系出于制止正在对自己发生的不法侵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并对他人产生的危害后果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综上,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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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