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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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万误转他人账户,胡利琼律师巧证无过错,法院驳回全部索赔

发布者:胡利琼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24年5月,甲通过快手平台结识一名陌生网友,在对方诱导下注册了所谓的“投资账户”,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该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4.3万元。后因无法提现,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甲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4.3万元财产损失。
  甲主张,其转账的收款账户为乙名下银行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第1169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委托胡利琼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与乙详细沟通并梳理证据,胡利琼律师发现以下关键事实:
  乙与甲素不相识,从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或联系;
  乙从未参与或知晓甲的“投资”行为,也未向甲发送任何链接或投资信息;
  涉案4.3万元转入乙账户后,在不到十分钟内便被分三笔转至王某、胡某某、张某某三人的银行账户,乙并不认识上述三人;
  乙本人也是被他人利用的受害者,其在得知本案后已主动向多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胡利琼律师的核心作用
  在本案中,胡利琼律师作为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迅速查明事实,锁定辩护方向
  第一时间调取乙的个人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还原资金走向,证明乙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或控制涉案款项,也未从中获利。
  构建系统性的无责抗辩体系
  无过错抗辩:乙对甲的转账行为毫不知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抗辩:甲的损失源于其轻信网友、未核实收款人身份等自身重大过失,与乙的银行卡被他人使用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体资格抗辩:真正可能获利或控制资金的人是王某、胡某某、张某某,乙并非适格被告。
  合法来源质疑:甲未能证明其转账款项的合法性,不排除其自身涉及违法活动。
  积极引导乙固定有利证据
  协助乙向东莞、砚山、昆明三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记录,强化乙“同为受害人”的角色定位。
  庭审中精准质证与法律论证
  针对甲提交的转账回单等证据,从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提出异议,强调甲无法证明其损失系乙的侵权行为所致;同时援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甲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推动法院回归侵权责任本质
  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不能仅因款项曾进入乙账户就推定乙承担责任,而应严格审查过错、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胡利琼律师的核心观点。
  三、判决结果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甲自行负担。
  法院认为:甲无法证明其财产损失与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实乙违法出租、出借银行卡或参与电信诈骗;乙虽为收款账户持有人,但款项在极短时间内被转出至他人账户,乙本人亦不认识收款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据此,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四、律师价值总结
  本案充分体现了胡利琼律师在侵权纠纷中对“因果关系”与“过错”要件的精细化把控。胡利琼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固定报案记录、质疑原告举证完整性,成功将乙从“收款人”这一表面身份中解救出来,避免了乙因他人犯罪行为而被错误追责。该判决也进一步明确了:在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中,不能仅凭资金流向认定卡主承担侵权责任,而必须严格依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要件进行裁判。

胡利琼律师,律所合伙人,业务专长:离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受人之托,忠人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1532620********85 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