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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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婚姻关系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布者:胡利琼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未解除婚姻关系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1113日,原告田某以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确以破例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并要求婚生长子赵某某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案件经过】

2021120日,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接受被告赵某委托后,与委托人赵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被告赵某向xxx律师说明双方的情况,其中提及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并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代理人xxx律师了解情况后,经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将原告田某在未与被告赵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就与他人同居,并已经生育小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案件结果】

开庭时,我方将原告田某与他人同居,还共同生育一小孩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并主张原告作为过错方,应当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原告现在已与他人生育小孩,现在没有时间、精力照顾抚养原、被告双方生育的长子赵某某,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抚养双方生育的长子赵某某,并由原告田某支付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500/月直至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最终法院于2021218日判决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双方所生育的长子赵某某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田某支付长子赵某某抚养费500/月直至赵某某年满十八周岁;由原告田某赔偿被告赵某10000.00元的损害赔偿金。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的情形: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田某尚未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存在过错,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田某请求损害赔偿。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执业理念,在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