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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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利琼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300人看过 举报

2020-08-11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砚山县XX民事判决书(2018)云2622民初785号原告:A,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居民,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A,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A与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A与B约定,A向B购买水泵,A按约定将水泵通过货运服务公司供给B,A在收到水泵后,仅支付部分水泵款,经多次催要,仍不予支付,A的妻子多次找到B家催要,A向B出具欠条一张,经核对尚欠12800元水泵款未付,并在欠条上注明于2017年2月份付清,但欠条上约定的支付期限过后,A仍未支付水泵款,2017年3月21日,A的妻子再次找到B,要求支付剩余水泵款,但A仍不支付,还将A的妻子打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A辩称,一、A所诉合同纠纷是因产品质量引发,自2014年我与A达成协议,由我为其代销水泵,水泵数量、型号、规格见A的发货清单,A发的第一批水泵,基本没有客户反映质量缺陷,但是,后面发的每一批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质量缺陷问题,返修率极高,考虑到双方合作不容易,我多次向A反映,要求换货或补贴维修费用,但是A总是称下批不会有问题,就这样,致使我形成大批囤货堆积,每天都在为客户返修水泵,销售额急剧下降,加之A之妻B三番五次到店里干扰经营,几个月销售不出一台水泵,客户要求返修的水泵也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本案应首先查明水泵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为前提,才能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充分维护法律尊严,二、A应承担我水泵囤积店里造成的损失和因水泵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返修费用,我代销A的水泵,必然需要有固定的店面、仓库堆放,现因A水泵产品质量缺陷的原因,导致水泵返修率较高,以及A妻子三番五次到答辩人代销水泵的店里干扰,导致几月无销售额,A应承担销售收入损失(含人工成本、税收、营业利润等)及店面租金(含房租、水电费用)损失、返修费用等损失,综上所述,本案应首先对水泵产品质量缺陷、水泵返修费用、店面租金损失进行鉴定后,才能得到可观公正处理,恳请法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再分清双方责任,A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A未提交证据,A提交的第1、3组证据,A对其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A提交的第2、4组证据,A虽有异议,但提交不出足以反驳的其他证据,故对该两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A系昆明市XX经营者,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5日准予A注销了昆明市XX,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A从B处进水泵用于销售,最后经双方结算,A共欠B16811元水泵款未付,A的妻子B多次找到C催要,A仍不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两人遂到砚山县司法局在本院的人民调解室调解,经人民调解室的工作人员调解,A向B支付了4000元的水泵款,并向A出具了一张欠A水泵款12800元的欠条,定于2017年2月份还清,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至今,A仍未支付所欠水泵款128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本案中,A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昆明市XX已于2017年9月15日准予注销,注销后,A以自己的名义诉讼,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A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代销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但其本质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通常为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委托方代为销售产品货物等,并收取一定的劳务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本案中,A从B处进水泵销售,拥有所进水泵的销售定价权,赚取利润差价,并且在A签名认可的《发货清单》上,双方结算后,A确认欠水泵款16811元,并无劳务报酬的约定,故A与B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A之妻B在向C催要尚欠水泵款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经砚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室工作人员调解,A向B支付了4000元后,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2017年2月份支付所欠水泵款,但A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对A要求B支付货款12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A主张水泵有质量问题及B干扰其经营造成了损失,其应另案诉讼,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A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由A支付B水泵款128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胡利琼律师,律所合伙人,业务专长:离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受人之托,忠人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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