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王女士于2016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部门主管。2017年10月,王女士怀孕7个月,医生建议不要劳累,需要多休息。但公司认为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很重要,仍然安排王女士加班到深夜,但王女士体力不支并不能坚持加班,公司不满王女士的工作状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经常要求王女士加班到深夜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某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