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7月2日出生。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持刀尾随被害人韩某至合肥市某某小区意图抢劫。后因被韩某发现,被告人蔡某某上前用左手捂住韩某的嘴巴,右手持刀威胁,造成韩某嘴唇下方擦伤。后因韩某一直大声呼救并反抗,被告人蔡某某在无法劫取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