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执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缺乏违法性认识,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争取到自己的赔偿利益,没有敲诈他人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应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代庄社区的土地大棚拆迁赔偿等问题,多次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信访。
2017年4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同年4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某1与劝返工作人员张某1、石某等人到国家信访局劝返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车辆返回淮北市的高速公路上时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抢夺车辆的方向盘、扬言烧车等行为。后向刘某1索要多次上访费用花费7500元。被害人刘某1害怕车上人员安全及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给个人带来的影响,被迫给二被告人现金6000元,并承诺到淮北后支付余款1500元,一行人员得以安全返回淮北市。
另,2017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前往安徽省信访局信访,刘某1等人前往合肥市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劝返期间,李某某以欠别人钱为由不愿返回,被害人刘某1基于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给个人带来的影响等原因,到淮北后在李某某家中给李某某200元现金。
另,2017年4月11日,刘某1、关某等人劝离上访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在车内劝说李某某、刘某某二人之际因李某某殴打刘某1、刘某某殴打关某,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李某某、刘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21日,侦查员赵学礼前往淮北市拘留所领回李某某随身携带物品时在李某某羽绒袄内发现现金6000元后予以扣押,同年4月24日刘某1从公安机关领回6000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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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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