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允良律师

  • 执业资质:1371620**********

  • 执业机构: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

发布者:韩允良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取保候审 |611人看过

保证人追偿权,学说上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或者说,其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是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上,是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目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而诉讼管辖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首要程序,管辖规则是否明确将在客观上影响诉讼效率,也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笔者尝试从实际案例引入,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案例引申
   案例一: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原告基于保证责任代被告偿还债权人借款后,选择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被告住所地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其提起的追偿诉讼应当按保证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保证合同约定,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将该案移送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债权人住所地法院不认同该意见,遂产生争议,后将该案管辖权异议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债务人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保证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具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后裁定该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二: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案中,原告(担保人)与被告(借款人)及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居间服务协议》,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将代偿款转至出借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向王某追偿债务。被告住所地法院认为,涉案《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事项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裁定将案件移送约定的甲方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后两地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涉案《居间服务合同》未对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追偿权纠纷不属于因上述两份合同签订或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故本案不能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后裁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规则的确立
   管辖的确定性,有利于法院司法事权行使,也有利于及时处置当事人的管辖权争议。通过对比上述两个案件的裁判思路,笔者认为,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上,可探索明确如下规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