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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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作者:黄健峰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10次举报
2021-04-03

典当行业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典当行业的综合费用等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约束,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典当当金、违约金和典当综合费用需要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11日起施行。


黄健峰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西鑫豪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服务领域为建设工程、建材买卖与租赁、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鑫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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