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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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指引》|第10条:关于标的物描述的实务建议

作者:黄健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次举报

实务建议:

      建材供应商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产品或货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商标、等级、花色、单价等等信息作出明确的描述约定。根据产品的性质和运输交付情况,明确约定是否允许存在误差、误差标准、误差顺位,以及超过误差值交付产品的处理方式等。

      对标的物的描述根据不同产品的特征一般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商标、等级、花色。履约实践中,常出现因合同文本未明确记载、谈判过程中亦未明确交易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或者虽约定了具体规格型号,但由于交易产品生产和运输等环节大概率存在规格误差,最终在交付产品时造成合同履约障碍和纠纷,需求方即主张应企业交付产品规格型号违反合同约定、进而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还有因为未约定产品品牌以价低的产品代替质好价高的品牌产品等等,因标的物描述不清、合同约定不明而起纷争。

黄健峰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服务领域为建设工程、建材买卖与租赁、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