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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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指引》|第9条:关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实务建议

作者:黄健峰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1次举报
2023-09-08

实务建议: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并不提倡订立口头合同,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双方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在起纷争时,常被恶意、不诚信的否认,致使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被动局面。采用此种交易方式,材料供应商先行交付产品、需求方后付款的,对供应方履约管理和证据固定的要求较高,因口头约定条件无证据证明、交付产品接收主体不明等问题成为后期供应主张合同价款的障碍,任一管理疏漏即可能导致履约风险。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之一,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因交易需要采取口头合同交易的,应当在履约过程中,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具体言之,供货前,应当调查交易对手经办人的身份,固定经办人职务证明、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运输交付货物环节,应当对交货地点进行拍照录像存底,送货单、收货单应当由项目部工作人员签署;货物交付后,及时商函交易对手/公司进行结算对账;开具发票后及时查询对方公司使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对方公司转账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意审查备注信息是否有代为支付意思等等。
黄健峰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西鑫豪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服务领域为建设工程、建材买卖与租赁、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鑫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广西鑫豪律师事务所
1450120********2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