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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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却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认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发布者:张耀午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行政诉讼 |18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上诉人王某应未偿还吴某和郭某借款,诉讼至法院,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吴某和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王某向法院及吴某承诺出售该房产用以履行义务,并以此为由申请解除房产查封措施。

王某将房屋买卖后,为规避法院扣划房款,被告人王某要求买房人将房款汇入其母亲张某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王某将该款用作他用,既未按照承诺履行偿还吴某钱款义务,亦未履行偿还郭某钱款义务。

原审法院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辩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王某已经在亲属的帮助下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对本案审查过程中,主持王某与其债权人吴某、郭某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判决义务,取得吴某、郭某的谅解,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鉴于王某已经全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依法对王某改判。

(二)法院认为

鉴于上诉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已经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居住地无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对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1、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律师观点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律师可以给他极大的鼓励和安抚他的情绪;律师初步分析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告知当事人及其家人在审理期间怎么做才能减轻法院对当事人的处罚,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开庭时发挥高水平刑辩律师的能力,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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