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吴某、侯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律师为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8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郭某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郭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侯某系违法分包,应对涉案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吴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
二、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工程款545560元及利息;
三、侯某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郭某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8元,由侯某、吴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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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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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XX公司、郭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