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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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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吴、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律师为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8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侯系违法分包,应对涉案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

二、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工程款545560元及利息;

三、侯某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郭某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8元,由侯某、吴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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