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5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陕0116民初134号
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立,胡玉山,……略……。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隆,周燕红
原告胡某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殷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价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元、经营性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元,共计**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徐高朋驾驶豫PA**号大型汽车沿丰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章路与丰产路丁字路口变道时,与同方向行驶至此的原告驾驶的陕AD**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擦碰,致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维修车辆三天,产生了维修费**元及停运损失**元。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保险殿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就损失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价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元。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元。
三、上述被告履行完毕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四、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洁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丹妮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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