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本市江岸区竹叶山集贸市场靠近发展大道路口,抓获被告人廖明光,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纸质饼干盒,内有麻果10袋。经称量,上述麻果共重190.81克。经鉴定,上述麻果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且其持有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廖某经过的说明;前科判决书;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观点
被告人廖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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