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赵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后,张某代孩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分担各种辅导班教育费用等。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支付孩子每月1600元抚养费,驳回分担各种辅导班教育费用。
王雪娇律师办案小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孙云生活水平确认。抚养费是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辅导班费用系在校外补课的费用,并非必要的教育费用,不属于抚养费支付的范围。综上,不能因课外辅导班费用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主张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