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六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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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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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罗六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7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2011715日,被告房产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工程2011719日建设公司将该工程包工包料转包给原告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收取1%的管理费。工程竣工后,原告因2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63984.5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工程五年质保期已满,因2被告未按约支付质保金(工程款总额的1%),原告又向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质保金(工程款总额的1%

2、律师观点:

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揽工程的资质,但原告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之日起、2年之日起、5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质量保修金50%30%20%。因约定保修期为2013529日至2018528日,故被告应于2018620日前支付剩余保修金的20%,即461989.28元。

 3、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61989.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461989.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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