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2011年7月15日,被告房产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工程。2011年7月19日建设公司将该工程包工包料转包给原告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收取1%的管理费。工程竣工后,原告因2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63984.5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工程五年质保期已满,因2被告未按约支付质保金(工程款总额的1%),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质保金(工程款总额的1%)。
2、律师观点:
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作为自然人虽不具有承揽工程的资质,但原告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之日起、2年之日起、5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质量保修金50%、30%、20%。因约定保修期为2013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故被告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剩余保修金的20%,即461989.28元。
3、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61989.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461989.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