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肥某某餐饮投资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王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肥某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某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某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9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4月暂计至2017年元月,具体款清息止),共计1239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8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出具借据,承诺该笔借款可在原告某某餐饮租赁合肥某某歌城有限公司五楼的房租中扣除,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扣除上述房租人民币2万元,直至扣清该笔借款为止,如到时原告无法正常抵扣房租2万元,被告将每月还款2万元,直至还清该笔借款为止。但借据出具后,合肥某某歌城有限公司并未同意该笔借款从原告应交的租金中扣除,且合肥某某歌城有限公司早已经丧失了该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权。原告于2016年3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经过审理,贵院认为30万元借款成立,但已经抵扣2万元,剩余的28万元中,其中有16万元已届偿还期限,尚有12万元未到还款期限,于是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已到期借款16万元及利息,但对未到还款期限的12万元没有判决。现该笔借款均已到还款期限,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合肥某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据、银行转帐记录、(2016)皖01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朱某某之间存在12万元的借贷关系。关于利息,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经核算,原告按照年利率6%主张2016年4月至2017年元月期间的利息3900元于法有据,应于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某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3900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78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