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操璐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30日 1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皮某驾驶被告A公司的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由竹溪县北环路向水坪镇洛河方向行驶至新胜桥头十字路口、遇右手方向刘某驾驶XX牌二轮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张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31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皮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张某无责任。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原告具文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列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情证明书一份、出院记录一份、伤残鉴定费票一张、户口本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城镇规划图一份;被告皮某提交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A公司垫付的金额为43716.18元的医疗费用发票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一份、机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一份;对被告B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副本、签收回执、投保人声明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B保险公司申请对刘某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加强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刘某及被告皮某、A公司无异议,被告B保险公司缺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依法予以确认。
一、原告刘某各项事故损失共计150188.94元。此款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万元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原告刘某146188.40元,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刘某事故损失中的精神抚慰金4000.00元。
二、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3716.18元,扣减其应承担4000.00元的赔付款项后,剩余的39716.1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应赔付给原告刘某146188.40元的款项中扣付给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