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全律师
李双全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8511754555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

咨询我
09:00-22:59

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作者:李双全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次举报
2026-06-03

摘要:烟草专营范畴的界定是判断电子烟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前提,而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明!烟草口味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范畴,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准确适用罪名,维护!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关键词:电子烟;非法经营罪;烟草专营;罪刑法定

引言

随着《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的施行,我国对电子烟的生产、销售与品类管理形成了明确的监管!核心要求为电子烟生产销售仅能为烟草口味,水果,饮料等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被全面禁止流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1案机关将销售非烟单口味电子烟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忽视了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违背了罪形法定康草专实管理的立法本意

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其成立以违反国家特定行政管理规定为前提,烟草专营物品的范围是判断电子烟相关行为!

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非烟草口味电子爆并非烟草专实部门的经营范畴,不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的前提!

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烟草专营的法定范围

(一)非法经营罪的核心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章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专营、专实物品或者其他翠制买实的物品,或者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零的核心!成要件可归纳为三方面:1.犯罪客体·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到专营专实物品类非法经营罪;2.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抗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标准;3.犯罪:面-故意。且一般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经意的是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实物品,仍未经许可实施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更要求经营对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二者缺一不可。

(二)烟草专营的法定范图与电子烟的品类翠定

我国对咽草制品实行严格的专实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实法》明确咽草专卖品的范图,对咽草专实品的生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而针对电子烟的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且使用电子烟烟碱原料生产电子烟产品的,应当取得烟草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国家标准-GB41700-2022》第3.1条明确电子烟是阳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且该标准仅允许烟草口味电子烟的生产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被排法生产销售范畴之外。这一界定是判断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前提。

二、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层面论证

(一)犯罪客体层面:未侵害国家烟草专营管理制度

非法经营罪中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烟草专营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专实许可制度,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保障国家对烟草行业的垄断经营与监督管理。

客体的侵害以行为人的经营对象属于烟草专营物品为前提,若经营对象并非咽草专卖部门管理和经营的范畴,行:行为不可能侵害国家烟草专营管理制度。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并未触及国家对烟草专营物品的管理秩序,不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的侵害。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将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认定为侵害烟草专营管理制度,本质是扩大了烟草专营范围,将非专营物品纳入专卖管理范畴,违背了犯罪客体的法定性要求。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若涉嫌违法犯能侵害的是市场流通管理秩序等其他法益,而非烟草专营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层面:无“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两要素: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经营对象为法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且行为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销售非烟草口味电行为,在客观方面完全不符合该要件要求,具体体现在两点:1.经营对象并非烟草专营物品,无“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实。非烟草口味电子烟并非烟草专卖部门的经营范畴,也未被纳入刑法意义上的烟草专营物品范围,行为人销售的对象: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即使存在销售行为,也不属于“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的范畴。就像普通日用品、合法工业配件的|为,因对象并非专营物品,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同理,其经营对象的属性决定了该行:满足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要件,2.不存在“未经许可”的前提,违反的并非烟草专实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经许可”,特指未取得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法定许可证,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由于:口味电子烟并非烟草专营物品,国家烟草专卖部门不会为该类物品的经营颁发任何专卖许可证,行为人自然也不存在”草专卖许可”的可能,也就谈不上“未经许可经营”。

(三)主观方面层面:行为人无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的故意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经营的是国家规定的烟草专营物品,仍未经许可实施经营行为般具有营利目的。此处的“明知”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明知经营对象的烟草专营属性,若行为人对经营对象的属性缺明知,则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常以行为人“明知销售电子烟违法”为由,认定其具有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该种认定;‘违反市场监管规定的故意”与“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的故意”。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对经营对象属性的认知,前知销售的物品被市场监管规定禁止,后者是明知销售的物品属于烟草专营物品,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人,仅具的认知,缺乏后者的核心主观要件,故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

三、司法实践的误区纠正与罪名适用的边界厘清

司法实践中将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做法,存在两个核心误区:一是扩大烟草专营物品的范围烟草口味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范時,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监管规定的明确要求;二是混淆不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限,将违反电子烟市场流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直接等同于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忽视了非法经营罪!定犯的严格法定性要求。

该类误区的产生,本质是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不透彻,将“禁止销售”与“专营专卖”等同,认为只!监管规定禁止销售的电子烟,就属于烟草专营物品,进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非烟草口味电子烟是国家完全禁止经!品,二者的监管逻辑与法律评价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可能构成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时间中需要对涉案的物品进行鉴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销售金额符合标准即构成此罪;

结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烟草专营物品的法定范围是判断电子烟相关行为:成该罪的核心前提。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行为,未侵害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国家烟草专营度,不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物品”的客观行为。司法实践中,应摒弃将“禁止销售”等同于“专营专卖”的i知,严格区分烟草口味与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法律属性,杜绝非法经营罪的扩大适用,才能准确适用刑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李双全律师,法学硕士、国家三级律师(中级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为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同时担任黑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
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
1230120********3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