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祥雷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常XX,男,汉族,住太原市x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XX,男,汉族,住XX市。
申请人常XX与被申请人吕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常XX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XX对XXX加油站的出资100万元及全部的投资权益;禁止被申请人吕XX转让、出售、减损XXX加油站的资产;禁止被申请人吕XX办理XXX加油站的工商转让、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常XX提供XXX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XXX元的保单保函及XXX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吕XX在XXX加油站的投资权益即出资100万元;
二、禁止被申请人吕XX转让、出售、减损XXX加油站的资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吕XX办理XXX加油站的工商转让、变更登记事项。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吕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