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满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2009年10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0年生育儿子满某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的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缺少家教,谎言太多,性格与原告不合,经常吵架,对父母也是经常吵闹,由于被告从小没有亲生父母管教,跟着爷爷一起长大,造成脾气性格暴烈,被告长期以来欺骗我,自从上班工资卡一直由被告管控,有时连上班吃饭坐车钱都不给,双方存款都隐瞒,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危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外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3万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儿子满某丙,儿子一直与原告父母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父母带着(每天上学接送,吃饭等一切),而被告的父母(系孩子的姥姥、姥爷)从小到大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儿子满某丙由原告抚养;三、财产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