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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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金与王某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慧芳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2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金诉被告王某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金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金撤回起诉。

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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