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卖方),因为我方证据准备全面,且庭前调解阶段,我和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向法官详细介绍了案情,让法官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大概了解。庭审时,我方充分举证、陈述了自己意见,最终法院在庭审当日即宣判、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我方全面胜诉。
复盘这个案件,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对于卖方而言,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重点都是什么,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
1.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关系。对此,最直观的证明就是买卖/采购合同,如果双方未签订合同,那么关于订货、报价的沟通往来(电话录音、邮件、微信、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意、成立买卖关系的证据。
2.卖方是否履行发货义务。对此,卖方应充分举证发/送货单、物流信息、对方的签收记录等。
3.买方是否应当付款。在很多买卖合同中,双方会对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进行约定。
(1) 关于付款时间:可能是一次性付款、可能是分期付款,此时,需要注意是否到达买方需要付款或需要付全款的时间节点;
(2)关于付款条件:即约定满足一定条件后买方再付款,比如卖方开具全部发票后、验货合格后等,此时,需提前审查是否满足付款条件。
4.买方逾期付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条款,如果有约定,可直接引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双方未签订合同,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