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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人关系中发生的大额金钱给付不应轻易认定为赠与

发布者:张成荣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73人看过


特殊情人关系中发生的大额金钱给付不应轻易认定为赠与

——周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





裁判要旨
1.判断特殊情人关系中大额金钱给付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需要考虑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轻易认定为赠与。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赠与意思表示,同时给付人对借款过程及未出具借条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超出日常交往费用范畴的大额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借贷。
2.有偿陪侍服务违背公序良俗,由于有偿陪侍服务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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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
周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7月初开始,被告以家乡建房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2019年8月11日,原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联系被告还款,但被告故意躲避拒不还款,甚至关闭所有联系方式失联。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某在深圳市皇家国际酒吧工作。周某曾多次到该酒吧消费,与刘某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在相处期间,周某与刘某经常一起吃饭、住宿、外出旅游等。因刘某收入较低,周某经常会给予刘某生活补贴。2019年7月2日,周某汇款15万元至刘某建设银行账户,同年7月10日,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转款2万元和3万元,合计5万元。同年8月9日,周某在汇款20万元至刘某建设银行账户。2019年8月2日至9日,刘某陪周某及其儿子一同到内蒙古旅游,旅游所需费用最初是由刘某支付的,内蒙古回来后,周某将该笔开支5万元给付了刘某。
周某主张40万元款项系借款,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刘某对收到该40万元转款无异议,但抗辩上述转账款项系赠与,属于其有偿陪侍服务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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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某本金人民币40万;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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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理由

(一)一审裁判理由
周某主张涉案款项系刘某向其所借的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但该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给付了刘某40万元,并不能反映双方对涉案40万元有借贷的合意,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周某出借给刘某的款项。且周某给付刘某40万元时,其与刘某正处于特殊关系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均支付过生活费。周某作为一名工程师,工资收入高,而刘某仅为酒吧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周某补贴刘某一定生活费也符合常理。故刘某抗辩称该款项不属于借贷款项的抗辩意见成立。因此,周某提供的相关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其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判理由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刘某应对其主张的赠与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聊天内容中也没有周某关于款项赠与刘某的陈述或者确认,周某对借款过程及未出具借条原因作了合理解释,因此,刘某关于40万元款项系赠与的抗辩不能成立。由于有偿陪侍服务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该40万元为其有偿陪侍所得的主张,不予支持。周某与刘某认识时间较短,在平常的交往消费中,也都是周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周某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转款40万元也不属于日常交往费用。故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进行约定,对周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周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某本金人民币40万;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初172号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50号
    生效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徐快华、吕卫红、何全伟

编       写: 鲁思逸
责任编辑: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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