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陈某与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交易价款、费用承担、房屋交付时间、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陈某就向揭某支付定金2万元,之后给付揭某20万元,揭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条。后陈某多次找揭某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揭某避而不见,之后陈某发现该房屋早已向银行贷款做抵押,并已被法院查封。对于陈某与揭某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可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揭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房屋因未还清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不得转让不能过户,但仍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陈某基于错误的认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22万元。陈某得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是在揭某多次过户不能的情况下,我们可推定,若陈某没有发现,揭某将会一直隐瞒欺诈下去。因此根据揭某所表现出的行为,笔者认为揭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故意隐瞒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这一事实,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骗取陈某的钱款。故笔者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