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原告阿荣和杭州一家花店加盟公司签订了一份区县合伙人合作协议,支付加盟费100000元。合同约定公司允许阿荣在某区公司的鲜花即时零售平台,从事该平台所涉花卉行业服务,以公司品牌名义进行相关推广、宣传。
后阿荣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以低价、热销吸引原告,并承诺加盟的时候公司答应送十万块钱的优惠券,口头承诺原告不限制使用,实际上有使用限制。后阿荣起诉到法院。
起诉后律师主张被告虚假宣传,限制使用优惠券属于违约。且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案涉合同也无法强制继续履行,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费用。
后法院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夸大宣传、未明确告知收费事项及优惠券使用限制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但原、被告事实上已不再按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提起诉讼,客观上亦导致涉案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处于事实上履行不能状态,且涉案合同标的亦不适合强制履行。而该状态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亦不能产生新的缔约机会,致使涉案合同处于僵局,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 2025 年 4 月 28 日。
本院综合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被告的协商情况等因素,兼顾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 50000 元。
综上,在一些加盟合同中,如果投入巨大而又没有相应的收益。应当及时解除合同,把损失降到最低。
张成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