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了一个中介公司因撞单而引发的佣金归谁的案件。
开发商要销售一批商铺,分别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甲公司和我方A中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A中介促成交易后甲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A中介。乙公司和B中介签订了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相同的客户有多于两家以上(包括 两家)分销公司前期推荐过该项目的,并且都有(通话记录、报 备、现场带看)才方可按撞单处理。都有报备带看的谁先带看至售楼部业绩归属于谁。都有报备同时带看的,业绩归属为共同分享。2021 年 1 月 16 日A公司带客户张三先生到开发商以甲公司作为渠道公司进行报备。 根据被告提供的客户登记表,2021 年 1 月 15 日,B公司带客户王五女士以乙公司作为渠道公司到开发商进行购房报备。
2021 年 1 月 16 日,张三先生与开发商就两个房屋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支付了全款。
此后A中介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约支付佣金。甲公司称,王五女士系张三女士配偶,按照约定,系B公司的带看客户。中介公司,销售代理公司以及开发商协商无果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佣金。
那么,改单到底算谁的呢?
本人代理A公司后,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佣金。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B公司只是带王五女士看房屋,且无法证明王五女士的购买意向,王五女士也没有购买房屋。且带看信息也完全可以时候补充,不具有客观权威性。不能认定B促成了交易。A公司带张三先生看房后,促成了交易。因此甲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起诉甲公司后,一审法院依据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