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2021年4月5日与某健身所签订了一份了健身服务合同。课程时间三个月,价格为6900元,内容为私人教练课程,由私人教练量身打造私人健身计划,使会员达到健身个性化健身目标。刘女士购买课程后,于2021年5月15日下午,到健身所处进行健身。健身所教练,为刘女士进行肩部拉伸,力量逐渐加大,后因力量过大,导致刘女士锁骨骨折,肩关节脱位。后刘女士住院治疗并做了手术。后因现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
本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所教练在工作时导致刘女士受伤,应由健身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律师介入后,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六个月的误工赔偿。后经调解,健身所共赔偿刘女士共计9万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