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盛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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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

发布者:傅盛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50人看过

法条内容: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量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倍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以下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它的不公开性,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才知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特征。“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里视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外人(包括内部人员中与该项秘密无关的人员)轻而易举地就能获取这种信息,就不能视为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指技术决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指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本款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包括高薪聘请“挖人才”以获取秘密,也包括重金收买,诱使企业技术人员被露商业秘密等情况。“权利人”,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解释,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泄露。(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府获取的商业秘密,这同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后果或权利人的损失,规定了两档刑。第二款是关于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第三人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来的商业秘密,又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三款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解释。第四款是关于“权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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