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抓捕者因发生意外而身亡的事实不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金海亮抢劫案
案例要旨: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抓捕人员意外被车撞死,抓捕人员的意外身亡,并不是量刑时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案号:(2008)刑一终字第1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2.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下车逃生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告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徐伟抢劫案
案例要旨: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后下车逃生,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虽然不是抢劫造成的,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在遭受抢劫时可能会下车逃生,并且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被害人下车逃生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下车逃生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告人应当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2)丹刑初字第18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3.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王国全抢劫案
案例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即可,即使介入第三方的行为,只要不足以改变抢劫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最主要因素的认定,就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