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朋友骑行自行车晨练,行至某路口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但此路口没有摄像装置,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没有划分责任,只是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张女士向对方及保险公司索赔,对方以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理赔。故张女士来电咨询,请求律师给予帮助。
律师解答:
对方机动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此次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张女士为非机动车人员,对方为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吉林省发生交通事故,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的过错的,机动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