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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先生在通化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总房款但开发商交付房屋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至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开发商不给办理过户的辩解竟然是张先生的房屋面积超过实际面积,应该补偿差价。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因此双方应该具体测量实际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