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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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怎样受法律保护

作者:孙嘉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43次举报

前夫离家出走三年,现在回来,欲与我办理离婚手续,无共同财产,但对方有养老保险,承诺以后社保发放的养老金都分我一半。我也同意,我应该怎样做才能实现这个约定。

解答: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记载于经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这样的约定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建议当事人将协商好的内容明确、完整的体现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孙嘉盛律师现执业于吉林丰略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590024199),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吉林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丰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