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情形 具体标准 量刑
入罪
2022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最高 院 非法集资 案件司法 解释第 第 3 3 条 :
1、吸收存款数额在 0 100 万元以上 的;
2、吸收存款对象 0 150 人以上 的;
3、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0 50 万元以上 的。
吸收存款 数额在 0 50 万元以上 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5 25 万元
以上,同时具有 下列情节之一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金 5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
下罚金。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情节的
2022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最高 院 非法集资 案件司法 解释第 第 4 4 条 :
【数额巨大】
1、吸收存款 数额在 0 500 万元以上 的;
2、吸收存款 对象 0 500 人以上 的;
3、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0 250 万元以上 的。
【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 数额在 0 250 万元以上 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 损失数额在 0 150 万元以上 ,同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
并处 10 万元以
上 500 万元以
下罚金。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节的
2 2 022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最高 院 非法集资 案件司法 解释第 第 5 5 条 :
【数额特别巨大】
1、吸收存款 数额在 0 5000 万元以上 的;
2、吸收存款 对象 0 5000 人以上 的;
3、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 0 2500 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 数额在 0 2500 万元以上 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0 1500 万元以上 ,同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判 处 十 年 以 上
有期徒刑;
并处 50 万元以
上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上述三档
量刑)的规定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9 年 6 月 18 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的通知(2011 年 1 月 21 日)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1 月 30 日)
同上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
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
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 2 022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最高 院 非法集资 案件司法 解释第 第 6 6 条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
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
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
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从轻、减轻或免
除
·
集资诈骗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认定 :
(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情形 具体标准 量刑
数额较大的
2022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最高 院 非法集资 案件司法 解释第 第 8 8 条 :
集资诈骗数额在 0 10 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
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
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
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
并处 10 万元以
上 500 万元以
下罚金;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情节的
2022 年 年 3 3 月 月 1 1 日 最高 院 非法集资 案件司法 解释第 第 8 8 条 :
【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 100 0 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数额在 0 50 万元以上的 ,同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判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期徒刑;
并处 50 万元以
上 罚 金 或 者 没
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上述二档
量刑)的规定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9 年 6 月 18 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的通知(2011 年 1 月 21 日)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1 月 30 日)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