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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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

发布者:杨增辉|时间:2024年03月26日|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6年9月5日,因原告刘某不慎将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9月29日-2025年9月29日)遗失,前往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挂失及补领新证(有限期限为:2016年9月5日-2036年9月5日)。2021年2月,原告刘某购买机票发现被限制高消费,后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执行文号为(2021)京0105执8905号、(2021)京0105执9283号的限制消费令,方知自己成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13日,原告刘某通过在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工商档案得知,发现自己被登记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持股50%的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该工商档案显示,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被告于申请当日核准。 北京某科技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所用身份证正是刘某2016年丢失的有效期限为“2015年9月29日-2025年9月29日”的身份证,与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补发有效期限为“2016年9月5日-2036年9月5日”的身份证不一致;且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档案中所有的刘某签名,均非刘某笔迹。刘某不认识该公司原股东梁某、袁某,与该公司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刘某对此登记毫不知情。 另外,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原告刘某身份证及人脸采集系统审核截图,以证明身份认证行为与被诉变更登记行为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不能排除原告刘某对被诉行政行为不知情的可能性。但被告所提交的人脸采集系统审核截图与原告刘某的面部特质明显不一致,于是笔者当庭向法官及被告代理律师询问“请问该照片与在座的刘某本人是一个人吗”,法官亦向被告代理律师询问“你先看下照片和出庭的原告是否为一个人”,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当看到本案原告时也觉得奇怪,庭后联系技术人员予以确认”。本案在第四次开庭时,庭审法官询问被告“被告的人脸识别是否有可能存在误差?”,被告代理律师回复“目前发现有可能会存在误差”。

二、律师点评。 本案系当事人丢失身份证后遭遇“被法人”的情形,此类案件特别是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会提交“人脸采集系统审核截图”或“北京企业登记身份确认信息材料(北京企业登记e窗通APP移动客户端进行实名认证材料)”,同时此类案件还需要原告在提交起诉书时提交对工商底档中涉及本人签字的字迹相关鉴定结论,或诉讼中申请对工商底档中涉及本人签字的字迹进行鉴定,只要鉴定结果不是本人所签、且人脸采集截图或实名认证信息亦与本人特征不一致,原告诉求基本会被法院采纳。 三、律师寄语。 1、很多人知道自己身份证被冒用了,通常是公安来找到你,或者是法院来执行财产了,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查询自己是否被冒用法人: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查个人征信。具体操作为:核心业务—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是官方网站,不要有事没事就去查,会有问题发生的; (2)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输入自己名字可查; (3)企查查、爱企查等其他第三方软件,坏处是要交钱;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有没有被限制高消费,有时候只需要填名字和验证码即可,只不过会查到重名的。 2、当你发现自己身份证已经被冒用、被法人了,建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很多人还会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是在本案中,笔者带着当事人去投诉时,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态度奇差,而且告知笔者,即便是受理投诉也有可能不会被撤销,很有可能还是要走诉讼,于是本案当事人选择了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3、该类诉讼提交证据: (1)提供身份证丢失、遗失补办的相关证据; (2)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底档; (3)笔迹鉴定(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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