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增辉|时间:2024年03月25日|9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本案案情。
许某、王某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许某借用王某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于2016年10月26日购买别克昂科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X**”。许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向北京上汽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157500元。因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缘由,许某须将购置税、车辆上牌费、车贷还款等费用转账至王某名下,由王某代为缴费。许某于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先后通过其招商银行(银行卡号:XXX,后因升级,号码变更为:XXX)、支付宝向王某转账共计77318元,用于缴纳购置税、车辆上牌费、车贷还款等费用。另,许某于2016年6月26日通过招商银行转账,打款至王某支付宝账户,借给王某15000元。后许某、王某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2017年3月1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车牌“京X**”汽车为王某所有,王某卖车返还许某支付的购车款23.5万元,并由王某向许某出具欠条“王某欠许某23.5万元整”。许某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一并交于王某。后许某多次索要,王某不予理会并在微信拉黑许某。许某2018年4月26日通过短信再次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许某请求。故许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本案系恋人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因此该类案件会遇到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问题。
本案系原告许某依据王某亲笔欠条以及转账凭证提起的诉讼,且原告庭审中对“欠条”中23.5万元构成一一举证并向法院予以说明,因此法院基于原告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条》款项组成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原告许某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另外,被告王某庭审所抗辩的欠条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恋爱同居期间加油费、彩礼、归还物品等,均以王某未出具证据以及其抗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不予采信。
三、律师寄语。
现如今恋爱期间男女之间大额转账的事情屡屡发生,一旦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关系恶劣时,双方会对恋爱期间的彼此的花销、转账予以“清算”,并书写“欠条”“明细单”给到另一方。此类案件法院均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受理,且审查的方向为,一是双方之间的“欠条”“明细单”等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对欠条、明细单上的金额构成予以审查,因此对手中掌握该凭证的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将凭证中金额所对应的转账记录准备好即可。
另外,对于恋爱期间无法取得“欠条”“明细单”等凭证的当事人,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给付,双方无明确约定,则很大可能即是属于赠与,可能是一般性的赠与,也可能是附条件的赠与。如为一般性的赠与,给付方主张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如系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的,给付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通常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此类情形中最常见的即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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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