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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者:罗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6人看过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众所周知,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这个罪行对女性身心都能造成严重伤害,所以我国法律也苛以重刑,严厉打击。但如果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也就是理论上所谓的“婚内强奸”,这种情况下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20号] 白*峰强奸案—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峰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峰无罪。


[第51号] 王*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评议】


《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第51号案例都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但第20号案例被告人白*峰被法院宣判无罪,而第51号案例被告人王*明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案例一个无罪,一个有罪,看似天壤之别,但细究法院判决说理,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存续的婚姻关系是否属于正常存续的婚姻关系。


    《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第51号案例都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但第20号案例被告人白*峰被法院宣判无罪,而第51号案例被告人王*明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案例一个无罪,一个有罪,看似天壤之别,但细究法院判决说理,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存续的婚姻关系是否属于正常存续的婚姻关系。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过性生活的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可以定强奸罪。


 

但是,何谓非正常存续的婚姻关系?这一点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这个问题,可以从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来探究。第一,从结婚的自主性来看,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是否是出自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女方是在类似封建社会“父母之命”下逼婚的,就不算是出自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从婚后婚姻状况看,婚后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过,是否形成了共同财产,是否相互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三,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双方是否有感情,一方尤其是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离婚是否实质进入到法律程序中等。综合以上多种情况来看,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仅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该种状态并非处于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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