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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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后索要财物未果报案如何认定

作者:潘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次举报

裁判要旨

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结合全案证据多角度分析认定女方在承诺利益未及时兑现的情况下报复性报案的可能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丁某某来到栗某经营的理发店洗头,期间丁某某向栗某索要了电话号码。当日19时许,丁某某再次来到该理发店,2人在理发店套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因害怕栗某怀孕,丁某某将精液射在地上。后丁某某因他人打电话离开。栗某于当晚20时21分许给丁某某打电话,丁某某未接上,之后栗某又给丁某某发短信。后栗某给其朋友秦某某打电话称其被一丁姓男子强奸,秦某某让其报警,栗某遂于20时2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丁某某于4天后联系栗某时被侦查人员抓获。

二、关键问题

丁某某与栗某发生性关系后,栗某报案称其被强奸,丁某某供述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前其许诺事后给栗某财物,栗某可能是因其未及时兑现承诺以为被骗而报案。在实践中,对“客观发生性关系后因预先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的可能性”如何排除,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三、分歧意见

检方指控认为,丁某某强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栗某陈述丁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她害怕怀孕哀求丁某某将精液射在地上;丁某某强行脱衣时将她的腹部划伤;事后她告知朋友秦某某,秦某某让其报警,她在案发后1小时即报警。秦某某的证言与栗某的陈述一致。伤情检验记录表明栗某腹部有13×5厘米的划痕。鉴定意见为提取的现场地面上的无色斑迹、栗某内裤上斑迹均为丁某某所留。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有定案的唯一性、排他性,足以认定丁某某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

一二审判决认为,丁某某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某某不构成犯罪。丁某某与栗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指控丁某某强行与栗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仅有栗某的陈述和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而栗某的两次陈述细节不一致。秦某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且秦某某系栗某的前男友,又是栗某经营的理发馆的房屋出租人,与栗某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栗某腹部划痕轻微,正常脱衣时完全可能形成,且没有证据证明栗某衣服有撕扯、破损的情况。栗某和丁某某各执一词,丁某某供述其与栗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前给栗某许诺买衣服,他离开后栗某还打电话、发短信说他说话不算数,而栗某陈述其被丁某某强行奸污。指控丁某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有栗某的陈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排除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的可能性。

四、评析意见

其结合全案证据分析,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栗某因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的合理怀疑:

第一,丁某某是否违背栗某意志发生性关系,存在疑问。其一,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即二人事后的互发短信,二人均将短信删除,经侦机关技术手段恢复,其他手机信息均恢复成功,但对二人2014年11月21日19时47分至22日7时12分时段的手机信息未能恢复。该电子数据及其恢复过程的客观性存在疑问。栗某所发短信内容是如丁某某所供述的向其要钱物还是如栗某所陈述的辱骂丁某某,无法认定。其二,案发后,栗某为什么没有直接报案,而是选择首先给丁某某打电话、发短信后在他人催促下才报案,其报案动机值得质疑。其三,丁某某案发后第四天主动联系栗某见面时被抓获,有悖常理。

第二,丁某某是否对栗某使用了暴力强行与栗某发生关系存疑。丁某某使用暴力的证据有栗某的伤情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证明栗某腹部有13×5厘米的划痕,而该划痕是否是丁某某脱栗某衣服时形成,因丁某某一直供述栗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裤子是栗某自己所脱,二人陈述和供述存在矛盾。且从照片和检验记录来看,栗某腹部划痕轻微,且没有证据证明栗某衣服有撕扯、破损的情形,该划痕不足以印证丁某某使用了暴力。

第三,主要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疑点。一是栗某陈述前后不一。其一,关于丁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细节陈述不一致。栗某第一次陈述丁某某从背面与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二次陈述丁某某从正面和背面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其二,关于丁某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言行陈述不一致。第一次陈述丁某某下午到其理发店洗头后约其晚上出去唱歌,她没有答应。洗完头后将其奸污,事后对她说朋友叫他就走了,一会儿回来。第二次陈述丁某某约其去唱歌,又让她做他的情人,一月给其5000元,她没有答应,走时说给她买一身衣服。其三,第一次陈述丁某某离开后她先给丁某某打电话,通了后就挂了,没有说话,随后就给朋友秦某某打电话。第二次陈述中讲到其给丁某某打电话后还给丁某某发了短信骂丁某某。二是丁某某与某在案发前是否认识不能确定。丁某某供述其与栗某之前认识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丁某某朋友段某某证明案发前路过栗某理发店时丁某某与栗某打招呼,丁某某称其已将栗某摆平。丁某某朋友徐某某证明其和丁某某到栗某的理发馆先过头,事后丁某某称其已将栗某摆平。丁某某供述此前他还每次100元和栗某发生过2次性关系。三是栗某陈述与丁某某供述中均提及利益。丁某某供述当天其与栗某发生关系前答应给栗某买衣服,事后他因手机没有电没有接上栗某的电话且没有及时回复栗某的短信,栗某可能以为是他欺骗而报案;栗某陈述丁某某与其发生关系前答应给其钱,离开时说给她买一身衣服,但她没有答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之一,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力;特征之二,是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丁某某与栗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丁某某是否违背栗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栗某是否因丁某某承诺利益未兑现而报案的可能性无法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在该案中因言词证据不一应当给予足够重视,现有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五、法院处理结果

本案由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丁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丁某某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丁某某无罪。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宣告丁某某无罪,经抗诉,二审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潘龙律师,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日照市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日照市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潘律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81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