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龙,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传伟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4)执法记录仪视频。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