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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妇女权益的保护

发布者:大洋民商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99人看过

原创:大洋民商律师团队

时至今日,我们身边不乏“女强人”“新时代独立女性”,也不乏听到“妇女能顶半边天”“巾帼不让须眉”这些肯定女性力量的词语。趁着“三八”妇女节的余温还暖,我们来聊一聊妇女权益这个话题吧。

无论你是辣妈还是女神,都来了解一下吧,看看法律是如何保障你们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益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

一、遇到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保护令

近日,浙江某法院发出了浙江2020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季某与女子陈某离婚二十多年,离婚后因为季某生意失败,一直和陈某母女居住,但季某多次酒后殴打陈某,甚至持刀威胁。法院裁定,禁止季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该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季某和陈某已经离婚,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这个案例的季某和陈某,还有同居关系当事人。因此,不管是家庭成员还是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也可以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建议:

提醒广大女性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

1、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向居委会、村委会及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3、若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可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订)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如今,“传男不传女”风俗还根深蒂固,“嫁出去的女如同泼出去的水”的观念仍在人们的脑海中萦绕。但我国法律早已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也就是说无论妇女是健康还是残疾,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无论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在职还是待业,都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案例:29岁的A小姐,在两年前待字闺中,两年后远嫁他乡。A小姐出嫁不久后其父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一大笔财产,其父并没有留下遗嘱。A小姐的哥哥A先生按照当地传统“继承”了父亲所有的遗产,A小姐得知后,便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在应得的份额内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A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希望广大妇女朋友能够消除认为你们的继承权很难得到平等保障的观念。其实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对父母的遗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等都享有平等继承权,但须注意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要伤了和气。

《继承法》

第九条

【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订)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女职工三期的保护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现实中,许多妇女在怀孕及产后,会经常受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的找茬。但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都是属于特殊的劳动群体,我国法律对此类特殊的劳动群体也给予了一定的特殊保护。

1、对于在孕期的女职工

(1)减轻劳动量

(2)不安排夜班劳动

(3)可在劳动时间进行产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对于处于产期的女职工

给予产假的保护

顺产产假:98+80=178天;

难产产假:98+30+80=208天;

生育多胞胎的(指的是一次多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在此处提醒广大妇女朋友们,上述第1、2点的80天是属于奖励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享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

(1)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2)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随着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妇女权益的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广大妇女同胞们大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起自己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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