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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梦号”乘客资料泄露受困扰

发布者:大洋民商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39人看过


来源: 2020年2月7日《江门日报》 采访

近日,一份“‘星梦邮轮—世界梦号’邮轮同船密切接触者人员名单”在江门本地微信群流传,因为江门确诊的第六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曾在邮轮上工作,因此这份名单受到本地网友的高度关注。名单上面数十名曾乘坐邮轮的市民个人资料遭泄露,部分乘客受到骚扰。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郑洋洋律师提醒,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分,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受到治安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通报,数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曾乘坐编号“WD05200119”的“星梦邮轮—世界梦号”邮轮。江门第六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就在邮轮上临时兼职做地勤工作,每天负责约200名乘客的安检和指引工作。

    2月5日,记者在本地多个微信群见到,不少人在转发一份“‘星梦游轮—世界梦号’邮轮同船密切接触者人员名单”的截图,上面有涉及蓬江、鹤山、台山等地数十名同班乘客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不少网民纷纷查看自己所住的小区和地区有没有邻居坐过邮轮。

    记者联系了名单上的一名乘客罗先生,他表示:“近日的确有人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我,询问我有没有上报、有没有进行隔离,近日去了哪些地方等等,对我们一家的日常生活造成骚扰。目前不知道这份资料是在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更让我担心的是我和家人的信息都泄露到网上,怕被不法分子利用。”

   另一名邮轮乘客刘先生表示:“我是1月19日乘坐邮轮的,当时这边还没有疫情消息传出,如果知道有疫情,我也不会带儿子去冒险。1月24日下午我回到江门,后来得知船上有确诊患者消息,我就第一时间上报给蓬江区疾控中心,根据疾控部门安排进行隔离14天,并每天测量两次体温,在此期间我和家人体温、身体状况都一切正常。我也希望其他市民稍安勿躁,听从国家指挥,尽量不出门,不传谣、不信谣。得知个人名单外泄,我已经报警,并上报给疾控部门,希望揪出源头发布者并严惩。”

说法

   泄露信息者将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一份“‘星梦邮轮—世界梦号’邮轮同船密切接触者人员名单”在江门本地微信群流传,因为江门确诊的第六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曾在邮轮上工作,因此这份名单受到本地网友的高度关注。名单上面数十名曾乘坐邮轮的市民个人资料遭泄露,部分乘客受到骚扰。郑洋洋律师提醒,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分,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受到治安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洋洋律师提醒大家:把在防疫工作中所了解到的个人信息四处传播,不仅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也违反了国家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分,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受到治安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洋洋律师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也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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