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荣广斌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7日 1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7年6月28日,冷某某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冷某某承包位于武汉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冷某某严格按照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进度、质量,安全顺利完成合同中所含的工作内容,该工程于 2018 年经武汉某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按照地下室模板按接触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37 元,地面以上按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30 元,双方经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 3,731,613 元。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至 2022 年间陆续向原告支付 3,567,500 元,剩下的 164,113 元经原告多次交涉,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以总发包人武汉某有限公司未向其结算为由拒绝支改工程。
2、本案中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项目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冷某某施工,冷某某为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冷某某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虽然无效。但冷某某已按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且武汉某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冷友明已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未对冷某某主张案涉工程于 2018 年经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事实提出异议,因此冷某某有权请求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工程结束后应立即与相关单位进行结算或交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发包人再以分包人无资质进行抗辩拒不支付相关的工程欠款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同时,也要注意相应的资质问题以及注意保留建设工程的相关结算单据。